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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

  第二,有利于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条例》明确规定了要严格查明原因、分清事故责任、认真总结事故教训、提出和落实防范及整改措施、依法追究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体现了党和国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依法严惩事故责任者的决心和举措。
  第三,有利于推动企业和政府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能够及时查找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认真整改,进一步增强企业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各自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第四,有利于依法治安、重典治乱。《条例》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阻扰、干扰事故调查处理,作伪证以及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依法查处和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条例》的贯彻实施,必将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
  二、加强《条例》的学习和教育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计划,精心组织,把《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培训活动。要把《条例》的学习培训纳入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重点组织好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以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并进行考试考核,务必做到知法懂法、融会贯通。要了解《条例》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知晓《条例》确定的重要原则、法律制度,掌握重要法条的实质要点,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调查处理事故的能力,增强企业从业人员遵章守法的意识,履行报告事故、接受或配合事故调查的义务。
  三、认真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和衔接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确保《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
  (一)要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和提出建议。按照《条例》规定,2007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等级由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应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提出事故调查组组成建议。省安全监管局不再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
  (二)要认真履行授权或者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的职责。凡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条例》授权或者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进行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尽职尽责地做好事故调查的组织牵头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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