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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6月中旬至7月中旬,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企业要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自查自纠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地方督促检查阶段:7月下旬至8月上旬,地方各级政府要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在7月底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由各市政府于8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省督查阶段:8月中旬,省政府将组织由省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包括综合组和专业组),对各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综合组主要督查各地开展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及工矿商贸等行业和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督查内容包括:各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金属、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渔业、农机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等。专业组主要督查道路和水上交通、铁路、民航、电力、消防、水利等行业和领域以及中央在浙、省属企业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五)迎接国务院安委会督查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中旬,国务院安委会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地方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六)各单位“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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