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本单位承担的安全评价项目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相关评价资质的单位;
(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或恶意扰乱市场秩序;
(三)不得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四)承担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人员必须进驻项目现场;
(五)必须由本单位专职评价人员签署安全评价合同;
(六)安全评价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同行业机构执业;
(七)安全评价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故意刁难企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逃避监管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合同签定后,应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便安监部门对本地区安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申请安全评价资质升级或增加业务范围,必须是取得乙级资质一年以上,且在上一年度省局组织的考核中被评定为优良的安全评价机构。受到投诉、举报正在调查核实期间以及受到行政处罚后不满一年者,不予受理。
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申报和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专项考核。
定期考核是对评价机构进行综合性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从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批准资质的评价机构,时间不足半年的,定期考核与下一年度合并进行。
专项考核是对甲、乙级评价机构进行的专题随机性监督检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被评价单位发生较大事故,或受到举报、投诉的评价机构进行重点专项考核。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省内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定期考核,并参与国家总局组织的甲级评价机构的定期考核,或接受国家总局的委托,主持省内甲级评价机构的定期考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对在省内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的专项考核。各市安监局参加省局组织的相关考核,不再另行组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