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治理工作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财政部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统筹谋划、有序推进”的指导原则,既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商业贿赂行为,又要深入研究探索有效预防商业贿赂、强化监督管理的措施;既要立足当前、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建立治理商业贿赂和规范政府采购、产权转让行为的长效机制,统筹考虑,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把专项治理工作推向深入。
财政部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任务是:在开展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摸清财政管理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表现形式和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重点查出在采购活动和产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治理领域的当事人受到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抵制商业贿赂和廉洁从政从业意识;掌握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规律,重点岗位重点调查,严肃查处相关案件,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违法和犯罪行为;针对治理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建立积极合理的预防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和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财政部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标是: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行为,着重严肃政府采购和产权转让活动,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建立透明、公平的市场环境和及时纠错机制,基本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制度健全的财政管理新局面。
三、治理范围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要求,财政部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点是治理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两个领域商业贿赂现象。其中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治理范围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产权交易治理工作是会同国资委、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具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组织各部门、采购代理机构的商业贿赂治理专项工作;二是指导县(区)财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三是依法查处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案件,组织监督检查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四、实施步骤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上述目标任务和治理范围,治理专项工作将分为宣传教育、自查自纠、整改查处和建章立制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