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流轮岗的方式
(一)处级以上干部或直属单位领导可以在单位之间交流;
(二)直属各单位的人事、财务部门负责人主要在本单位内部不同岗位间轮岗,必要时也可以在直属单位同类性质部门之间交流;
(三)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所列情况的,各单位应立即进行单位内部交流;
(四)除人事、财务负责人外,本办法其他涉及人员,应有计划地安排在单位内部轮岗。
四、实施步骤及要求
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进行干部交流轮岗时,应按以下步骤及要求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干部轮岗方案应集体研究决定。直属单位中层干部的轮岗主要在本单位内部进行。
(二)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干部轮岗方案,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对单位间交流的人事、财务负责人,分别由局人事处、规划财务处提出建议,由人事处提出总体方案报局党委讨论决定。
(四)单位间交流的人事、财务负责人,分为转组织人事关系和不转组织人事关系两种。
(五)对新任中层领导职位离轮岗时间不满一年的,不再任用。
(六)局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研究提出交流人选,必要时听取本人意见;
(七)局党委集体讨论交流方案及人选,形成决定后由局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办理;
(八)在干部交流前,单位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领导需与交流干部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要求他们按时到新岗位工作;
(九)干部交流应严格依照干部职数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
(九)党务干部的交流轮岗,应当遵照《中共共产党党章》的有关规定。
五、组织与监督
(一)从2006年开始,每年年末各单位须向市卫生局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年度干部交流轮岗的实施情况及下一年度干部交流轮岗计划。
(二)由局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在每年年初对直属各单位干部交流轮岗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全体干部须从大局出发,服从交流轮岗计划。对不服从交流轮岗安排的人员,就地免职。因承担重大工作任务,需暂缓交流的,须由单位党组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并报经局党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