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下发《深圳市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交流轮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卫人〔2006〕46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强化市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经局党委研究决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人事处联系。
二○○六年七月五日
深圳市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交流轮岗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精神,强化市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加强廉政建设,根据《
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交流实施方案》、《深圳市卫生局直属单位中层干部聘任管理办法》,结合卫生系统实际情况,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干部交流轮岗的原则
(一)坚持原则,依法实施;
(二)有计划、讲实效;
(三)任人为贤,公正合理;
(四)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
二、范围、对象和条件
本办法适用范围:市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交流轮岗:
(一)在设备购置、药械采购部门任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员满5年;
(二)在卫生执法部门的审批、主办岗位工作满6年;
(三)在人事、财务、总务部门任正职8年或任正、副职合计10年以上;
(四)除(一)、(二)、(三)款中涉及到的人员外,在职能部门任正职或副职满10年的;
(五)直属单位领导和业务科室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轮岗;
(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双方在同一单位工作构成直接上下级关系,或其中一方担任单位主要领导职务,另一方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设备、药械等工作的,或部门主管工作的;
(七)其他需要交流轮岗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