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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有关治理资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关停、整治危库和险库。
  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督促整改,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地方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一)部署排查和自查自改阶段(2007年下半年)。各有关市、县(市、区)结合实际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7月底前完成)。全面开展尾矿库摸底调查和隐患自查工作,建立基本情况数据库,查清非法和应予关闭的尾矿库(9月底前完成)。提出重大隐患整治项目,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11月底前完成)。检查本地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12月底前完成)。
  (二)隐患整治阶段(2008年)。有关地方和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大隐患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对安全或环保隐患严重的尾矿库以及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有关市、县(市、区)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巩固成果阶段(2009年上半年)。各有关市、县(市、区)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查漏补缺,集中整治。完善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请以市为单位将整治工作情况于2009年6月底前报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
  四、工作重点
  (一)核查的主要内容。
  1.核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的情况。
  2.检查尾矿库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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