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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07〕127号)


杭州、温州、湖州、绍兴、金华、衢州、台州、丽水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安全监管局
省发改委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保局
二○○七年七月六日

  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家四部门《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112号),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监督管理,消除尾矿库事故隐患,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的规定,尾矿库安全度分为四级,即危库、险库、病库和正常库。通过专项整治,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健全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管理制度,使其达到正常库要求;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尾矿库;健全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有效监控其运行状况;切实提高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尾矿库运行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二、组织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地区工作职责
  (一)专项整治行动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组长由省政府孙志丹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省安全监管局董国庆副局长、省发改委王东祥副巡视员、省国土资源厅潘圣明副厅长、省环保局章晨副局长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市、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查有关地方及企业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开展隐患排查,对隐患尾矿库责令限期治理、停运整改或提请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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