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行动试点县的选择须依据各县科技工作的基础、政策环境和科技项目的可行性等方面综合评价,试点县申报项目内容必须已列入当地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划。具体要求如下:
(一)试点县的基本要求
1、制定了符合本地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划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相应的政策措施。
2、在促进县科技进步、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方面,具有较好的科技工作基础。
3、对科技投入努力程度较高,财政科技投入落实较好,对实施专项行动和科技项目有切实的配套资金保障。
4、具备组织实施重大(点)科技项目的能力;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所选重点项目切实可行;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科学规范;党政主要领导重视专项行动。
(二)科技项目的遴选要求
1、与县域特色支柱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需求紧密结合,对周边县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2、着眼于延长产业链,带动一定范围的农民增收致富,壮大县域经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3、市场前景好,能够调动和吸纳社会投入,具有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项目运行机制。
4、选择项目的技术先进成熟,并有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作为技术依托单位。
5、承担单位应具备必需的工作基础和能力,能按要求完成任务。项目的实施要依托龙头企业,充分体现“政府牵头,企业主体,产学研联合”的基本原则。
四、组织机构与管理
(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从宏观层面做好专项行动的总体设计,研究制定专项行动资金支持重点,审定省级专项行动支持县,审议专项行动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专项行动的年度工作计划。对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督管理、验收。
(二)市(州)政府应将专项行动作为本市(州)科技和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市(州)科技规划。市(州)科技局、市(州)财政局要在本市(州)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划指导下,组织试点县及科技项目的遴选、申报,协调科研单位、院校与试点县对接,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与新型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市(州)级相关政策和科技资源集成,对科技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和接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进行考核和验收。
(三)试点县要充分发挥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小组的作用,党政主要领导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实施的直接领导。试点县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科技项目相关任务的落实,协调、整合资源,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各相关单位,协调推进专项行动的实施。要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执行情况和重大事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