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审批时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经上级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党支部应找其谈话,说明党内生活的有关规定,指导其根据入党时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出预备期间学习、锻炼和考察的计划。通过党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应在支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接收为预备党员后适时举行。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各党总支部、党支部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入党宣誓仪式一般有以下程序:
㈠唱《国际歌》;
㈡党组织负责人致开会词,并宣读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
㈢预备党员面对党旗宣誓;
㈣预备党员代表讲话;
㈤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第二十五条 在预备期内,原入党介绍人要继续负责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向支部写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研究一次预备党员的思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找本人谈话指出。
预备党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问题。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具备转正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转正条件、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最短不得少于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