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开好发展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在有关各项准备工作就绪之后,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支部大会实际参加党员人数必须在应到会党员的半数以上。其会议议程如下:
㈠ 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向组织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与会者可以向发展对象提出问题,发展对象应如实回答大家的提问;
㈡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㈢ 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及公示的情况;
㈣ 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能否吸收入党进行讨论,如果有党外群众参加会,也应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
㈤ 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即可做出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㈥ 宣读支部党员大会决议(草案),听取与会党员意见,经过修改后正式通过;
㈦ 被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同志表明自己的态度;
㈧ 领导讲话,大会结束。
第十九条 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其他有关材料,报上级组织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中应包括: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思想政治表现和主要优缺点,公示的情况,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及表决结果。
审批新党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材料:《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6份以上);《入党积极分子申报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学习鉴定表;政审综合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入党积极分子公示情况;预备党员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局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党员。
局党委在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了解。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