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水利局发展党员工作基本规程》的通知


  政治审查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第十三条 党总支部、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分析研究,根据他们的表现,及时调整发展党员计划;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变动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以保持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章 发展预备党员的具体程序

  第十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进行预审;
  2.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
  3.填写《入党志愿书》;
  4.党支部召开发展预备党员大会;
  5.填写党支部决议,上报上级党组织;
  6.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
  7.按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时,每人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㈠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个人经历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㈡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㈢ 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对准备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党支部拟讨论接收公示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定;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所在岗位及职务、奖惩情况;被确定为积极分子和列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政审及参加集中培训的情况;公示的起止日期;党总支部和党支部负责接待反映公示对象问题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来信来访地址。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公示对象,可召开支部大会吸收入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