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向党组织郑重提出入党申请的即为申请入党人。申请入党人经过一段时间(一年以上)考察、培养,然后经党小组推荐,在一定范围内对申请入党人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同意的,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申报表》,报局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
入党积极分子须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党支部对其进行定期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党支部提交至少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第八条 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受党组织的委托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具体任务如下:
㈠ 经常与入党积极分子谈心,关心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情况,发现他们有什么具体困难,要向组织汇报,并尽量设法予以解决,注意保护其政治热情,指出努力方向。
㈡ 督促和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并注意了解对党的认识的情况。
㈢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对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引导他们逐步确立和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
㈣ 结合自己的体会,引导入党积极分子把对党的信仰和入党要求转化为实际行动。
㈤ 负责向积极分子周围的相关人员了解其思想、品质和各方面的表现情况,并定期向党支部汇报。
㈥ 按要求,定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可参加党总支部、党支部组织的培训。可选拔参加上级党校培训。只有经过党校培训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党总支部、党支部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发展党员计划须经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后,上报局组织人事处审核。未列入当年发展计划的,原则上当年不予发展。
第十二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未经政审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的内容是: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计划生育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