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水利局发展党员工作基本规程》的通知
各党总支部、党支部:
为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规范党员发展程序,提高党员发展质量,现将《徐州市水利局发展党员工作基本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
徐州市水利局发展党员工作基本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局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原则,有领导、有计划的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
第二章 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总支部、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申请人和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党总支部、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