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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卫生局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创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示范岗”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7年的此项工作于1月初-3月底完成。
  (二)开展创建工作,实行动态检查
  1、认真落实创建活动方案。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创建“构建和谐和医患关系示范岗”活动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各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示范岗”创建活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创建示范岗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时,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不断创新示范岗建设的内容和形式。在创建活动中,对工作得力、示范作用明显的,要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创建活动;对工作一般、起不到示范作用的,要及时撤换调整,使示范岗名副其实。
  2、结合实际,分类指导。各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针对科室的特点和不同情况,本着因院、因科制宜的精神,有针对性地加强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特点要求、不同的阶段、不同情况加强指导,区别对待,灵活安排,使“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示范岗”创建活动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工作,取得实效。
  3、对照评审标准,申报示范岗科室。根据创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示范岗”活动“六个好”的主要内容,各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对照市卫生局的评审标准(另行制订下发)进行自评。自评分达90分以上者,可向市卫生局推荐参评全市卫生系统的创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示范岗”候选单位。
  2007年的此项工作于4月初-9月底完成。
  (三)全面检查考核
  市卫生局对各区卫生局、直属各单位和民营医院联合党委推荐的创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示范岗”候选单位,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采取座谈、调查问卷、走访病人以及征求社会监督员意见等形式,对照“六个好”的创建任务要求和评审标准,进行综合评审,择优评审出全市卫生系统创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示范岗”单位。对拟表彰的示范岗单位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在此基础上评选出全市卫生系统创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示范岗”单位,并进行表彰和奖励。
  评审创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示范岗”每年进行一次,并作为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必要条件。全市卫生系统创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示范岗”每年限额30名,经各区卫生局、直属各单位和民营医院联合党委推选,由市卫生局组织评审后进行表彰,给予颁发奖牌、证书和一次性奖励金奖励,并在《深圳卫生》、深圳卫生局网站和其它媒体进行宣传。各区卫生局、市直属各单位和民营医院联合党委,可结合实际在本级本单位开展相应的创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示范岗”工作,对本级本单位评审出的创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示范岗”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创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示范岗”活动实行动态管理。获选科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销市卫生系统创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示范岗”称号并收回奖牌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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