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德齐化工集团公司“7.11”爆炸事故的通报
(浙安监管危化〔2007〕155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相关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德齐化工集团公司“7.11”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危化〔2007〕161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近日印发的《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07〕150号),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认真吸取“7.11”爆炸事故教训,积极落实防范措施。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是检验设计、设备、工程施工安装质量等必须的且十分重要的建设程序,也是人、机、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要素的磨合时期,由于试生产过程中危险性因素辩识的不充分、工艺过程的不稳定性等原因,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山东德齐化工集团公司“7.11”爆炸(9人死亡、1人受伤)、去年江苏省射阳县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7.28”爆炸(22人死亡、29人受伤)以及去年我省巨圣公司“3.31” 爆炸(5人死亡、2人受伤)等一系列频繁和重复发生的重大爆炸事故充分说明化工试生产过程的危险性。《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是无数次试生产事故教训换来的经验总结,也是预防试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具体技术措施。各级安监部门不仅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更要在防范措施上积极落实,要督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按照化工试生产技术规范性文件要求做好防范工作。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安监部门要结合《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治理和坚决遏制化学品事故“2007行动”方案》要求,对本地区在建或拟建危险化学品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和梳理,及时跟踪建设项目进度,督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相关单位严格按照《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要求和程序,认真做好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对违反《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要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必要时,责令项目单位停止项目建设,补办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