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措施,严密防控
1.各地要加强对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规律特点的调查研究,摸排从事此类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建立此类违法犯罪人员“黑名单”,加强对从事此类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帮教管控工作,严密防范、精确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2.各级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切实制定有效的自身巡护措施,积极会同当地“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重点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线路(台站)组建专群结合的巡护队伍,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切实加强对案件多发线路、地段、时段的巡逻防控工作。要加强企地共建,充分发挥农村治保会、居(家)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大对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力度。
3.各级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周边及沿线的出租房、闲置房和外来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流窜犯罪活动。
4.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企业事业单位要坚持“立足预防,防范在先”的综合治理原则,增加经费投入,研发应用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的新技术、新产品,力争案发第一时间准确定位报警,为及时抓获违法犯罪分子创造条件。同时,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机构,配齐配强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建立落实专业巡护岗位责任制、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重要部位保护,提高治安防范能力。
(五)督导考核,兑现奖惩
1.各县(市、区)“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对挂牌督办事项要逐月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市“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工作及发案情况逐月通报排名。
2.对全市“三电”专项斗争挂牌督办事项,各地要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3.各级“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成员部门要加强对“三电”专项斗争工作情况的督导考核,各级综治部门要将开展“三电”专项斗争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有关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机构要对开展“三电”专项斗争情况进行内部督导考核。
4.对完成挂牌督办事项以及在重点地区整治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将予以表彰奖励;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整治不力甚至推而不动的要通报批评;对纵容支持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