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7〕34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根据《
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现将2007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法》、《
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会同同级统计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等单位,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就业状况、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认真制订当地2007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案,并于4月底前报省厅劳动工资处。
二、省政府公布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档次后,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要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各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报市州政府审定,并报省厅劳动工资处备案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