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回头看”检查的同时,要对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理,逐宗登记造册,填报《2006年10月-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2006年10月-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监发〔2007〕5号文件附件4、5),并梳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二)查处典型案件阶段(2007年10月8日至11月20日)。在“回头看”检查和对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的基础上,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案件,重点查处非法批准征占农用地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特别是涉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侵害农民权益的案件。要结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正在组织开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下大力气查处一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案件。对查处案件的情况,要填报《专项行动期间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监发〔2007〕5号文件附件6)。
(三)总结上报阶段(2007年11月21日至12月5日)。2007年12月6日前,各省辖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要共同向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直接查处典型案件的情况及有关报表。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组织。各省辖市要成立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设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下查一级或者下查两级。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将采用下查一级或者下查两级的方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件,以带动和促进省辖市、县(市、区)级办案。
(三)挂牌督办。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并落实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查办案件不力的地方,通过派员督办、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办和在新闻媒体上披露公开督办等方式,加大督办力度,保证办案质量。
(四)强化督导。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将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指导,并抽调熟悉政策、精通业务、原则性强的同志组成督查组,逐一对各省辖市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实、进展缓慢的地方要反复督查,严格要求。
(五)严格实行问责制。对辖区内继续多发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或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政府机关组织或者具体实施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