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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保监局等部门关于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投保人。

  投保养猪户要具备以下条件:能繁母猪存栏量为30头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组、联户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二)保险责任和期间、保险金额和费率。

  1.保险责任。

  能繁母猪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

  重大病害包括: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自然灾害包括: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兽伤害。

  2.保险期间:一年。

  3.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为1000元。

  4.保险费率:6%。

  5.保险费:60元/头。

  (三)经营模式和承办保险公司。

  现阶段,我省能繁母猪保险采取自营模式,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具体承办。

  各设区市在具有经办资质的保险公司中选定一家,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三、政策扶持

  (一)对投保者给予扶持。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负担50%、地方财政负担30%、养殖户负担20%。 2007年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从2008年起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按照省、市7∶3比例分担,其中省直管县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保费补贴由市、县财政部门直接与保险公司结算。补贴结算方式另行制订。

  (二)对承保公司给予扶持。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险企业对能繁母猪养殖企业或养殖户提供保险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

  2.政府有关部门配合经营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做好统计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积极通过再保险、防灾防损等措施降低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经营风险。

  3.各市、县政府可以采取以险养险、费用补贴等多种措施,支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由省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厅、陕西保监局参加的全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陕西保监局,负责有关具体工作。各市、县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制订适合当地情况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政策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经办保险公司在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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