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
各县(区)要根据《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中关于家庭收入测算的规定,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五、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要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按照“三查(村委会核查、乡镇调查、县区民政部门抽查)、三评(村级民主评议、乡镇评核、县区民政部门评审)、二公示(将申请人家庭情况、评议情况和县区民政部门审批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的程序办理。
六、资金筹措和管理
农村低保所需保障资金,由省、县(区)两级财政按照7:3的比例负担,省财政按照100123名救助对象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82元,县(区)财政按年人均78元以上的标准配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县(区)级财政要按规定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原用于农村特困户救助的资金全部相应转为农村低保资金专户。
县(区)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上级下达的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补助资金及其它多渠道筹集资金,及时拨入财政专户。县(区)民政部门应按期将核定批准的农村低保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据此在每季度第1个月20日前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到乡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 专户,乡镇财政部门在接到当期补助资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低保对象个人存折(卡),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低保对象管理
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审核制度,每年审核一次、按季度适时调整。县(区)民政部门、乡(镇)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农村低保资料归类、建档、立卡,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做到一户一档,并逐步建立健全以县(区)为基础的农村低保信息数据库存管理制度,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八、工作步骤
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制定政策(4月)。
市级出台农村低保实施方案,县(区)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4月-5月)。
1、召开低保工作会议具体部署,组织各级业务培训。县级负责培训乡镇分管领导和民政助理员,乡镇负责培训村委会干部。
2、各县(区)集中力量组织入户调查,进行家庭收入核算,拟定纳入保障的户数和人数。
3、按规定程序开展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公示、审批,档卡表册的填写,建立健全低保档案。
4、以县(区)为单位汇总、上报。
第三阶段:发放资金(6月)。
填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将农村低保资金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制”发放到人。
第四阶段:检查督促(5-6月)。
主要任务是:
1、制定下发全市农村低保工作检查验收标准。
2、各县(区)自查,市组织督查,省民政厅、财政厅重点抽查。
第五阶段:验收总结(7-8月)。市民政、财政组织检查验收小组对全市进行统一检查验收,进行总结评比,迎接省检查组的检查验收。
九、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主管本辖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农村工作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整体规划,采取有力措施,保证顺利实施。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基层低保管理服务网络,切实做到领导重视,措施得力。
(二)强化工作措施。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系到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协调,切实把这项惠及农村困难群众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县(区)低保工作机构和乡(镇)民政机构要适当增加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经费,切实解决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的问题,确保农村低保工作稳步推进。
(三)广泛深入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把政策交给群众,向社会公布低保对象评定的标准、时间要求、具体进展等情况,增强工作透明度。同时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平台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增进社会各界对农村低保工作的参与、了解和支持,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格依法办事。各级管理、审批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严格依法办事,杜绝平均主义,严禁优亲厚友,发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要加快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尽快纳入计算机管理,实现全市联网。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落实、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切实做好农村特困救助与农村低保工作的衔接。
将城镇未参保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低保范围实施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巢湖建设的意见》(巢政〔2007〕20号)要求,为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将城镇未参保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低保范围,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保障对象
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三权在县”的城镇老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合格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招)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固定职工。
二、保障标准
已经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但水平达不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齐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能享受低保待遇或其他生活补助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撤消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审查;
(二)劳动保障部门调档复审,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三)符合条件的职工现户籍地与原单位不在同一地的,由原单位所在地按照上述第1、2款程序负责审查确认并发放基本生活费,现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户籍证明以及是否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费情况。
四、资金支付
符合条件的职工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监督管理
(一)市及县区各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发放基本生活费前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市及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建档立卷,同时建立健全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础信息数据资料库,单独管理;
(三)各县区于当年1月下旬将上年度本地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含职工名单、年龄、原工作单位、发放银行、银行卡号、发放金额、职工本人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
六、资金来源及补助方式
发放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县级由省财政与县、区财政按1:1比例配套解决,市级由政府统筹解决。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户” 供养标准,从2007年1月起,全市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年人均850元提高到1200元;全面改善农村五保对象的居住条件,努力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居住)率,在“十一五”规划末期,争取乡镇敬老院覆盖率达到100%,集中供养率和集中入住率达到30%左右;全面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户” 供养标准。我市现有农村五保对象34075人,其中,集中供养3560人,分散供养30515人。从2007年起,全市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年人均850元提高到1200元。省级年人均补助850元,各县(区)年人均配套350元。
各县(区)要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基本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看病难”的问题。
(二)全面改善农村五保对象的居住条件,努力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居住)率。 “十一五”期间,一是要改扩建一批敬老院。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的办法,对全市农村敬老院资源进行整合,重点建设农村区域性中心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形成规模较大、功能齐全、集休养、娱乐、健身、康复为一体的中心敬老院。加强对撤并敬老院的资产清查评估,由县级政府组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资产流失。撤并敬老院的用地和所有资产,全部由中心敬老院接收、管理、开发利用或变现,其经济收入用于中心敬老院建设和发展再生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挪作它用。完善中心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产权手续,明确公共资产归属。二是要建设一批“五保老人之家”。按照“离户不离村、离家不离土”的原则,选择靠近村部、学校或自然村庄、散居五保户相对集中、交通较为便利,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较为齐全的地方,按照省民政厅统一部署,有计划分步建设“五保老人之家”。对合并的旧敬老院按照“五保老人之家”的要求进行改造维修。三是要实现五年内集中供养率和集中入住率达到30%左右的目标。整合和改扩建后的农村敬老院床位利用率要保证达到80%以上,同时积极整合散居五保向“五保老人之家”过渡。各地还要充分利用乡镇区划调整和机构改革后公用房屋兴办敬老院,不断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率,2007年全市集中供养率要提高5%。
(三)全面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水平。高度重视敬老院服务队伍建设,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院长要采用公开招聘、民主推荐、考试录用相结合的办法选聘。服务人员原则上按供养人数1:10左右的比例配备,实行公开招聘,也可从乡镇富余人员中选拔录用,并加强岗位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解决敬老院工作人员编制和工作待遇问题。敬老院院长及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可参照社会服务性行业制定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要建立健全《院长工作职责》、《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院务和财务定期公开制度》、《院民守则》、《院民请销假制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收(代)养人员分级护理标准》、《卫生保健制度》、《公共物品管理使用规定》、《食堂管理制度》、《会议学习制度》、《工作人员值班制度》、《工作绩效奖惩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推行“三化服务”,即分级化服务、个性化服务、多样化服务。探索“三自”管理模式,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三、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贯彻落实《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纳入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重点工作,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形成由政府主导、财政保障、民政主管、相关部门支持、社会各方广泛参与、乡村实施的五保供养工作管理新机制。
(二)落实配套政策。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及本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要制定发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引导、支持、鼓励单位、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或资助农村敬老院建设,发挥其在筹集社会资金、组织社会资源等方面的作用,走社会化发展的道路。
(三)发展院办经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好资源,发展种植、养殖、加工业等,走自给自足的发展路子。各级政府要保障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原有的耕地、山林、水面不受侵占和非法利用,并帮助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通过发展院办经济,不断增强自我生存、自我发展、以副养院的能力。
(四)完善监督机制。民政、财政、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检查监督和管理;综治、消防、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坚持动态管理。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和审批手续,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要限时审核、审批,及时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并建立健全各类档案和数据库,实行一年一度的动态管理。
全面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推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巢湖建设的意见》(巢政〔2007〕20号)文件要求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精神,全面建立和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