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宅出售已满2年的。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户一票(超过100平方米的以每100平方米为一票)。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1/2以上持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一般每年至少1次。经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社区。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为5-15人的单数,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生效,并在15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告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