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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省药品阳光采购挂网目录药品网上采购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省药品阳光采购挂网目录药品网上采购工作的通知
(深卫发〔2007〕55号)


各区卫生局、市直属医疗机构、驻深企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启动药品不限价不竞价目录品种网上采购的通知》(粤卫〔2007〕11号)以及《关于2007年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07〕138号)要求,就我市医疗机构启动挂网目录药品网上采购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不折不扣执行省药品阳光采购有关规定,坚定不移地做好挂网目录药品网上采购工作。
  二、各医疗机构要将启动省挂网目录药品网上采购工作与国家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紧密衔接。由临床科室医师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申报用药需求;其中,抗微生物类药品、中成药可分别由各医疗机构感染管理委员会、中医科、中药房提出审核意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或药事管理组)根据本单位性质、功能、任务,合理调整本单位用药结构,制定药品处方集。非《国家基本药物》制剂品种的选择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或药事管理组)对其有效性、安全性、质量、价格进行综合评价,确认其他药品不可替代方可列入本单位处方集。
  三、对于药品品牌、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选择,各医疗机构要充分比较借鉴中央驻穗、省直属单位和周边城市经验,确保选择程序和过程的公平、公正以及选择结果的科学、合理,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有效。一级医疗机构药品评选专家人数由各区卫生局自行确定。
  四、市卫生局近日将组织开展药品阳光采购工作培训。邀请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及其委派的专家到会进行政策培训、答疑,指导各级医疗机构选购药品。
  五、省《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未明确规定的,各区卫生局、市直属医疗机构可在国家和省政策框架范围内提出实施办法。涉及省《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解释的,请书面报告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将定期汇总医疗机构经验、困难和意见建议,报告省卫生厅;涉及阳光采购技术事务工作的,请直接致函或电话联系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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