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使用好三项培训补贴资金
统筹农民工培训工作,遵循“资金用途标准不变、原管理办法不变、各主管部门分别审核、拨付”的原则。为充分调动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的积极性,提高农民工培训的质量,各地可以在“阳光工程”计划、“雨露计划”培训对象不变的前提下,将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补贴资金与上述两项培训补贴资金叠加使用,分项列算。叠加使用的资金,主要用于培训时间长、技术含量高的培训。培训班每结束一期,即由经劳动保障、农业、扶贫办三部门分别审核后(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联合审核),按不同资金来源报财政部门审定,由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渠道拨付至培训机构。各地要针对安徽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劳动力市场急需和企业用工需求,结合各类工种(专业)培训成本,制定不同工种(专业)培训补贴标准。对于一些技术含量要求高、培训时间长的工种(专业),可适当提高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在培训期间,还可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六、统一开展农民工技能鉴定工作
农民工的技能培训结业后,培训机构要负责帮助他们申报技能鉴定,各级劳动技能鉴定中心(站、所)要主动服务上门,及时的为参加培训人员提供技能鉴定服务。经考核合格后,达到国家职业标准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对未达到国家职业标准要求,但具有专项职业能力的,经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合格,发给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对于参加培训和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七、免费提供转移就业服务
各地要将培训的农村劳动力列入当地就业服务的范围,积极主动为他们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大厅要设立专门窗口,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劳动事务代理等“一条龙”服务。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紧紧围绕当地新建扩建在建项目、经济开发区企业用工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和技能对接服务活动。加强区域间的劳务协作,建立县与县、市与县、市与市之间的劳务协作关系,互相调剂,互补合作,使经过培训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尽快实现就地就近就业或流动就业。
八、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