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对辖区学校管道直接饮用水的抽样检测工作并将抽检结果报送辖区卫生监督机构。
时间安排: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整改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督促辖区使用管道直接饮用水学校于2007年7月30日前到卫生部门申报卫生许可或自行停止供应管道直接饮用水。申报卫生许可条件如下:
1、水源选择: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2、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3、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要求。
4、水质检验室:应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
七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三十条规定的要求。
对提供管道直饮水的学校,逾期不整改者,依法取缔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教育部门。
时间安排:2007年7月30日前完成。
(五)总结工作
各区卫生局于8月15日前将抽样检测结果汇总表(附件2)和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完成全市学校管道直接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报告。
时间安排:2007年9月1日前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成立学校管道直接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进行研讨、督导,解决有关问题。
(二)各区卫生局要加强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争取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及时报送有关监督抽检信息。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充分借助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宣传活动,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市民、学生家长认识保障学生管道直接饮用水卫生的重要性,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推进学校管道直接饮用水整治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