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能加快繁荣我市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规模化和现代化经营,提高农业总体效益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五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两年以上,上一年有盈利业绩;
(二)农副产品加工或农业经营收入占企业经营总收入的60%以上;
(三)能够带动相当数量农民(农户)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或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农民为本企业职工,扩大农民就业,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生产规模,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是当地特色主导产业;
(二)农民(农户)能够积极参与生产经营;
(三)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农产品商品率在80%以上。
第八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为优质经济林果、农副产品和畜产品而进行的新品种的开发、引进及推广栽培;
(二)引进和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包装、储藏、保鲜的新技术;
(三)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服务的营销企业;
(四)为促进和维护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
贷款贴息两种方式。项目投资补助围绕农业产业化支持的范围和重点针对关键环节进行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已取得银行贷款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贷款贴息根据企业实际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一般在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额度一年期应支付的利息金额内实行定额补助。
第十条 以每年市财政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联合行文及当年财政部下发的项目指南作为申报基础,各县(区)每年可申报二个项目。申请报告以县(区)财政和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联合行文上报市财政和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请报告必须附标准文本(以省厅下发格式为准)、项目实施方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该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每年申报截止期为6月30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共同聘请有关专家按百分制对县(区)上报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进行严格评审,从高分到低分进行筛选,择优进行扶持。对评审选定的项目,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联合行文下达县(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