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项目开工建设的有关批文;
(二)申报贴息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协议(合同)、贷款入帐凭证及实际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等;
(三)申报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项目需提供连锁网点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级项目和县(区)项目的申请应于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 市级部门实施的项目资金列入市级主管部门预算,由市财政按项目进度进行拨付;由县(区)实施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拨付各县(区)财政局,并由县(区)财政按项目进度进行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违者,依法进行处罚,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违法违规单位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对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和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在每年度终了后第一季度内,将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向同级财政和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市财政和主管部门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根据攀枝花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攀委发〔2006〕4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攀枝花市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市、县(区)为发展农村经济而进行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