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补助,根据全市项目申报,结合当年的技术改造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平衡确定。
贷款贴息,根据企业的实际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一般在不超过企业项目实际贷款额度,一年期应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内实行定额补助。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资金计划下达企业后,企业不能按计划实施或建设内容、投资方案有重大调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市财政和市经委,经审核后按批复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市财政和市经委要会同县(区)财政和经委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到位情况及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四条 使用市技术改造资金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作出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市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内容报市财政、市经委。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违者,依法进行处罚,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违法违规单位的技术改造资金项目。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和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 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省、市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二)重点突出,择优扶持原则。以旅游业发展为重点,支持管理强、投资少、收效快、效益好的项目。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主申报、集中评审、统一分配。
(四)市场投入为主、政府扶持为辅原则。发挥政府专项资金扶持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兴办第三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