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补助资金以外,其他用于农村和城区义务教育免费入学的补助经费,暂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一费制全免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秋季免杂费入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1号)确定的比例,由市、县两级财政分担。
七、符合免费条件的四县(市)跨区就读和外地来长就读的学生免费补助资金原则上由接收地政府财政负责,市财政视接收人数给予适当支持;中央和省直企业、驻长高校办子弟学校和省直其他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免费补助资金,由各学校据实申报,经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后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
八、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入学补助经费按照“一次预算、按期划拨、年底决算”的原则落实。各地在认真做好摸底调查、审查核定工作的基础上,要将所需补助经费分类测算,并全额纳入年初财政预算,春秋两季开学前分别将来期所需补助经费下拨到相应学校,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对年初预算出现的有关经费缺口,各级财政要在年底决算时给予一次性补足。
九、坚持“政府统筹、财政教育牵头、部门配合、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健全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发掘和整合各种助学资源,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十、在严格执行有关免费入学政策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加大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费用减免补助力度,鼓励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健全贫困生救助制度,并对少数家庭特殊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
十一、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入学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集中支付,主要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发放教师福利。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中心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截留、克扣、挤占和挪用。有关经费的落实、拨付和使用情况要适时在市内媒体公示,接受广大师生和全社会的监督。对经费预算不足、拨付不及时、使用不合理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一经查实,停拨上级补助经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十二、继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举报制度和督查制度,坚决杜绝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行为。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实施以后,规定免收的项目必须无条件免收;免收项目以外的其他收费项目,必须尊重学生和家长自愿。各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乱收费,各有关部门不得向学校和学生搭车收费。对各种顶风违纪的收费行为,坚决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