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川民发〔2007〕383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厅
二○○七年九月四日
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省城乡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在本办法中简称为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 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四川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川民发〔2006〕45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缴费。当地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经审核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