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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失效]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设区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责任追究制度,对资金不落实、到位不及时,挪用、挤占、拖欠、扣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和其他徇私舞弊的行为,以及经办机构人员不到位、措施不力、管理混乱等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等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对于不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的县(市、区)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并责成设区市人民政府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必须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建立和完善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农村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医疗救助和补助政策,并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资助医疗救助和补助对象缴纳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资金,同时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或补助。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协调互补,缓解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处理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扶贫助残、孕产妇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和医疗救助、补助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关系,做到各项制度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建立计划生育家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制度,对农村独女户和二女节育户个人缴费资金由政府统一补助。县(市、区)应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纳入基金的报销范围,并享有与参合对象同等的报销比例;要按照省政府《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规定,将农村低保对象的孕产妇住院分娩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以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六、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医药费用的监管

  实施我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落实省委省政府“百所乡镇卫生院改造提升工程和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和“选派千名医师帮扶山区乡镇卫生院”为民办实事项目,改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广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提高医疗服务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效开展农村医疗机构及其服务行为的外部监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机制,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制度;要根据基本诊疗和用药目录等严格监管医疗机构服务行为,严格规定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及病人审核签字制度。农村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等方面的规范、制度及行之有效的自律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具体的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为主要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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