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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失效]


  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网络建设。依照《卫生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尽快构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网络,实现网上审核补偿兑付、监管和信息传输,方便参合农村居民领到补偿的住院医疗费用。要保证信息安全和根据工作需要共享信息资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政府主管部门共享、检查新农合信息系统资源。

  (四)基金收缴与管理

  1.管理方式。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订的《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各县(市、区)要选择网点覆盖广、信誉高、服务好、优惠条件多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县(市、区)基金代理银行,财政部门必须在代理银行设立独立的基金专用账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应与社保等基金专用账户分开)。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纳入代理银行基金专户储存、管理。县级经办机构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时间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县级经办机构开设的支出户。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兑付补偿。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不得挤占挪用。一旦发现有挪用挤占或贪污基金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处。

  2.收缴方式。农村居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资助的资金,由乡镇政府组织收缴,及时缴存收入过渡帐户,并与银行签订协议,明确收入资金余额月末全部划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农垦系统、华侨农场、良种场、林场、各类开发区参合的农村居民缴费资金由单位统一收缴,集中向所在县(市、区)交纳。积极探索农民个人缴费方式,简化程序,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安全稳定的筹资机制。可在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收缴部门一次性代收;农村居民个人自愿,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收缴农民的个人缴费,并及时缴存收入帐户。不论采取何种缴费方式,都必须向农村居民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并及时、足额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含利息)存入财政专户。

  建立政府补助新型合作医疗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核查制度。各级财政补助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补助标准核定后,逐月拨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当年(按自然年运行的)省、市、县(区)财政补助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必须在12月31日前全部拨入基金专户(尚未按自然年运行的,也必须在新农合运行满半年时,将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全部拨入基金专户)。省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各县(市、区);设区市和县(市、区)应落实承诺的政府补助资金。县(市、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一旦发现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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