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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失效]


  各县(市、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审议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2.加强设区市管理机构及县(市、区)经办机构建设。

  设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办公室,具体工作由有关职能科室承担。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具体管理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事务可直接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新农合经办机构经办,也可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医保中心或通过政府招标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由医保中心或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应设立专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并明示标志,以方便农村居民。

  要按照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要求,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规范管理行为,保障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均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管理、服务费用,确保所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参合农村居民的医疗费补偿,切实保证农村居民最大受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由县(市、区)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中调剂解决,按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安排。县(市、区)经办机构可在乡镇派驻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办理日常业务。政府要为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供必要的启动经费和日常业务管理经费,务必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3.加强制度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支持。

  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技术指导组重点做好跟踪指导、资料汇总、评估和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不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收集资料,督查指导、评价分析与答疑。设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技术指导组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督促指导、业务培训、资料收集汇总,协助县(市、区)分析评估工作,不断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完善方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技术指导组要及时向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二)筹资标准

  1.个人缴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仍按个人每年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农村居民收入高的地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但不能超过大多数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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