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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基本原则

  (一)坚持积极推动,规范运作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惠民工程,各县(市、区)要按照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基本要求,积极推动,完善制度建设,理顺经办模式,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运作。

  (二)坚持政府组织,群众自愿的原则。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县、乡、村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责任制,保证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科学合理设置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配备编制、人员,及时研究解决制度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实事求是地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和主要做法,让农村居民知晓参加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农村居民的卫生保健意识、健康风险意识、互助共济意识和民主参与监督意识。在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垦系统、华侨农场、良种场、林场、各类开发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畴。

  (三)坚持科学决策,求真务实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通过调查研究,科学制订实施方案,实行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的县办县管形式,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制度,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居民住院费用的补偿,探索少数严重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的慢性病大额门诊费用的补偿方式,共同抵御疾病风险。在建立风险基金的基础上,实现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补偿方案的确定要统筹兼顾,邻县之间方案差别不宜过大。要注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平稳、顺利推进。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参加者公平公正享有受益权利,基金管理严格实行办事公开制度,资金筹集与支出向群众公开,接受法律、民主、社会舆论监督;强化服务监管,提高信息化水平,便民利民,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真正让农村居民方便、受益。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基本保障

  (一)组织管理

  1.建立健全以设区市为区域单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组织、指导、评价机制。

  设区市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卫生、农办、老区办、民政、财政、农业、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人事、人口和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编办、政府法制、税务、审计等部门及残联、红十字会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负责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评价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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