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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
(闽政[2007]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等部门制订的《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日

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方案
(省卫生厅、省委农办、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要求、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2007年“全面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部署,结合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实际,在2006年《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方案》的基础上,特制定《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方案》。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目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按照省委、省政府2007年“全面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部署,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全省农村居民的目标。在“十一五”期间,主要着力于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承受能力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制度建设,推进管理创新,逐步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建立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求的组织、筹资、基金使用、管理、监督等运行机制,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发展。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基本要求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县(市、区)必须达到的要求: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二是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按照《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方案》框架,制定实施办法,理顺经办模式,建立相对规范的统筹补偿方案、基金管理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和监管办法、农村居民补偿结算制度、监督管理和公示制度等。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工作到位,以户为单位知晓率达100%,充分动员农村居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四是确保政府承诺的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五是健全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好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创造良好条件。六是整顿和规范农村卫生服务市场。乡镇卫生院要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整合农村卫生资源,提高乡镇卫生院整体服务功能。七是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步建立,同时启动。八是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有办公场所、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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