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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燃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燃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07〕168号)


汕头中心城区燃气经营单位:

  受近期国际原油市场价格大幅上涨的影响,我市液化石油气进货价格明显上升,为解决价格倒挂矛盾,保障气源和市场正常供应,同时结合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的贯彻实施,市物价局决定调整中心城区燃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散装和瓶装液化石油气

  1、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散装每吨最高不超过6000元,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最高不超过90元。

  2、中心城区门店零售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95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为63元。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4%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

  以上价格自9月25日起执行。

  二、管道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

  1、居民用户管道石油气10月份起用气销售价每立方19.20元(智能表从9月25日起计);其中对2006年12月26日前已缴交(含已签订合同)燃气管道建设配套费用的用户(下称老用户),在5年内(其中已安装尚未开通的用户从开通之日起计)按300立方予以每立方2元的气价优惠。

  2、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10月份用气销售价每立方4.70元(智能表从9月25日起计);其中对老用户,在5年内(其中已安装尚未开通的用户从开通之日起计)按1000立方予以每立方0.6元的气价优惠。

  3、以上优惠期满之后自行取消,并统一按公布的新价格执行。

  4、工商等其它用气暂由供求双方协商定价,今后视情况变化再予以调整。

  澄海等区县根据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上报我局备案。

  三、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四、各经营单位应于9月30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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