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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税务机关不容易控管的印花税纳税人;
  (六)其它。(上级指定的和经市局批准的)
  以上纳税人,除特殊情况外,均为不享受地方税收优惠的纳税人。
  第九条 委托代征工作以税务所为单位开展时,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税收管理员人均管理纳税人户数需超过当期全市人均管理户数,税收管理员管理个体纳税人年税收收入额低于全市人均管理个体纳税人税收收入额。

第四章 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和解缴

  第十条 进行委托代征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组织税务人员、代征单位人员联合对代征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全面的税源清查,澄清代征纳税人户数。
  第十一条 所有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代征单位应及时指导、督促代征范围内新开业的纳税人,在取得营业执照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将签订、变更租房协议的情况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按档案管理要求存档保管。
  第十二条 代征单位应及时掌握代征范围内税源变动情况,并形成详细的新办、变更、停复业、转非、注销清单,定期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 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必须开具地方税务机关制发的完税凭证,不得使用其它凭证代征税款。
  第十四条 代征单位负责对已纳入管理的代征对象进行纳税提醒、纳税辅导、催报催缴等管理服务活动,同时应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建立顺畅的联系机制。
  第十五条 代征单位必须按照《协议书》确定的缴款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代征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占压、挪用税款,不得混淆代征税款的入库级次和比例;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征管法》相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五章 票证管理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代征单位原则上不能领购发票和代开发票,特殊情况,须报经市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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