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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地税发〔2007〕10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局、郑东新区局、直属局、涉外局、机场局、发票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一、各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及时对原已办理地方税委托代征手续的代征单位以及代征范围进行重新审核、确定,凡是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应予以清理取消、终止协议。各单位要在2007年11月底前将本单位委托代征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市局。
  二、《办法》第九条规定:委托代征工作以税务所为单位开展时,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税收管理员人均管理纳税人户数需超过当期全市人均管理户数,税收管理员管理个体纳税人年税收收入额低于全市人均管理个体纳税人税收收入额。如:2006年,税收管理员人均管理个体纳税人户数为260户,人均管理个体纳税人税收收入额为200万元。
  三、符合办证条件的纳税人,代征单位应及时督促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办证率要达到95%;纳税人按期申报率不低于90%(农贸市场纳税人、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纳税人除外)。

  二〇〇七年七月四日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强化零星分散税源控管,方便纳税人纳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合理调整现有税收人力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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