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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4月19日 云国税发〔2007〕119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州市局于6月10日前将完成推行户数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二、自4月起,对总局当月下发的和以前累计比对异常(包括缺联、不符、重号)的废旧物资发票,在完成审核检查前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的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待完成审核检查后根据核查结果按规定给予准予抵扣、不予抵扣、进行处罚、移交稽查等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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