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意见的通知
(蚌政办〔2007〕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意见》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促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意见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健康有序地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现状,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规范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作,对促进科学利用能源、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益、推进技术进步、减少环境污染、改善投资和人民生活环境等具有积极作用。鼓励投资建设符合规划的热电联产项目和集中供热设施,鼓励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鼓励供热企业公平竞争。热电联产项目享受市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相关鼓励政策,供热管网建设按照城市基础设施享受有关土地、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
二、编制完善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专项规划
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核准和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的依据。由市规划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经委、建委、环保局、蚌埠供电公司等单位,按照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热电联产和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该规划应考虑将我市主要工业区和住宅小区纳入规划范围。通过规划控制的形式,为热电联产项目及热网建设预留建设用地和规划路径。热电联产机组需并入蚌埠地区电网运行的,供电企业应按规定予以支持,并按有关并网管理办法执行。
三、规范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
由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经委、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研究制订《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规范集中供热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规划供热范围内,不得再建燃煤自备热电厂或永久性燃煤锅炉房。环保与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再审批扩建小锅炉。除在供热范围内经批准保留部分单台容量20吨/时以上的锅炉作为供热系统的调峰和备用外,其余小锅炉应限期拆除。供热锅炉单台容量20吨/时及以上者,热负荷年利用大于4000小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应改造为热电联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