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攀办发〔2006〕65号)
市级各部门、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攀枝花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攀枝花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攀府函〔2006〕84号文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资金,具体为:
(一)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基本建设支出、城市维护费、市政建设债务利息支出、其他支出等依法或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二)市本级财政预算外支出中的基本建设支出、其他支出等依法或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四)出租车经营权、路桥命名权及市政公用设施广告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使用收入;
(五)按规定收取的土地收益金;
(六)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利息和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由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专项用于市政府指定筹资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银行贷款偿还。市财政局是市政府管理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职能部门,对城市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管。
第四条 城市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局开设“城市发展专项资金财政专户”,负责筹集、拨付和核算城市发展专项资金;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城市发展专项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归集从市财政局划入的城市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 使用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由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书面报告(附工程预算、项目经营预算、银行贷款还本付息通知等),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