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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标准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勇于改革,不断创新,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2.依法行政,秉公尽责,坚决维护党和政府声誉,在群众中影响特别好;

  3.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服务大局,转变作风,积极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贡献突出、群众认可;

  4.领导班子团结,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管理科学,重视队伍建设,人员整体素质好,纪律严明,具有较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5.近几年来受到过市级以上单位的表彰。各市推荐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候选单位须具备市级“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

  五、评选办法和要求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条件公开、事迹公开、群众公认,按照自下而上、层层推荐、严格审核、逐级上报、上级批准的程序进行。

  2.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侧重考虑在为经济建设服务,推进各项改革,改进公共服务,热心为群众排忧解难,带领群众走共同富裕道路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集体典型,特别是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务员、直接为群众服务的窗口单位和基层执法监督部门的个人和集体。表彰的领导干部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5%。

  3.坚持走群众路线。采取“公推公选”和媒体参与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发动群众推选,广泛征求当地群众意见。被评选和推荐对象要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各市在评选表彰市级“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基础上,推荐一批省级“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上报省委、省政府予以表彰。

  4.各市对确定上报的人选和单位,在核准事实材料的基础上,经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会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文明办全面考核,由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上报。省直各部门按照评选标准,可直接向省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对推荐的领导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

  5.推荐部门要认真填写《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审批表》、《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审批表》和相关附表,并附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一式4份,200字左右的事迹简述1份,其他相关材料(如公开报道过的文字材料及表彰决定,奖励证书复印件等)附后。“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候选人还需附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照4张。事迹材料要认真组织编写,事迹要真实突出,生动感人,能体现鲜明的时代特征。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所附事迹材料按标题二号黑体字、正文三号仿宋字的标准打印。请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省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事迹简述和推荐汇总表电子文档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y.haidon@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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