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在全省各级机关工作年满5年以上的公务员中评选。“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在全省各级机关中评选。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单位不在评选范围之内。
(二)表彰及推荐名额
全省评选表彰30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20个“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各市可推荐上报2~3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候选人和2个“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候选单位;省直各部门可推荐1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候选人或1个“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候选单位。
四、评选标准
凡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
四十九条及下列条件的,都可以参加评选。评选对象应是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迹突出、群众公认,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先进典型。
(一)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标准
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
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知法守法,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近四年来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其中有一次为优秀,且具备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基础(各市推荐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须具备市级“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奋工作,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卓越贡献。
2.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观念,保持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围绕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实际问题办实事,办好事,在服务基层和群众方面做出卓越贡献。
3.按照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要求,采取直接、有力的措施,在新农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
4.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惩治贪污腐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等斗争中取得突出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