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调查取证,公示5日后,召集村民代表民主评议、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调查记录、会议记录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条件的,做出核准其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或差额享受的决定。审批手续应在10日内办结,并在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张榜公布3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有异议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20日内调查核实,并做出是否发给保障金领取证的决定。
第十六条 农村低保资金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制”发放到户,实行按季度发放。申请人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持卡在规定时期内向授权机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无特殊原因逾期不领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并且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予以取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隐瞒、虚报家庭收入,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提供收入证明以及不配合调查的;
(二)家庭有空调、机动车、移动电话、电脑、贵重首饰、高级组合音响、古玩字画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三)近2年内购(含贷款)房(不含拆迁还原购房)、建房和装修住房的,家庭有1处以上住房的;
(四)家庭饲养名贵宠物的;
(五)进行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的;
(六)家庭电费月支出超过20元、电话费月支出超过20元的;
(七)因吸毒、赌博、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九)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经村民委员会代表评议表决不应纳入的;
(十)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十一)人户分离家庭成员情况难以查清的;
(十二)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上述原因或者不履行有关规定,被停止保障救助未满6个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