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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从事非固定职业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计算;从事相对固定职业者,按实际收入计算,其收入难以确定的,比照辖区内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或按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五)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非因工(公)致残,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鉴定证明,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计算,无法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七)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所获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已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余下部分按农村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年数,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无赡养费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30%计算。
  第十三条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通过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的受理,原则上安排在每年12月份。遇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区民政局审核审批。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以下证明:
  (一)户主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收入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在职职工提供上年度工资收入的单位证明;
  (四)离退休(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原单位或劳动社保机构核发的有关证件和保障性、救济性收入领取证明;
  (五)外出务工人员提供用工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
  (六)提供近3个月家庭电费和电话费缴费单;
  (七)其它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者人户分离的,按下列规定申报:
  申请者确因无房而借居、寄居或租住他处形成人户分离的,向户籍地申报,由户籍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托现住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情况、收入情况、居住地住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规定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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