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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吸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与机构管理与监督,组织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供养服务技能和水平。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杜绝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六、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到实处
  加强监督检查,是保证五保供养对象准确、供养资金安全及时发放,以及相关政策落实的有效手段。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点面结合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反映较多、问题突出的地方要进行重点检查。各地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对五保供养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实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防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平调、挤占、挪用、抵扣的五保供养资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进行通报。

蚌埠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有关规定,为完善我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保障对象
  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三权在县”的城镇老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合格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招)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固定职工。
  二、保障标准
  已经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但水平达不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齐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能享受低保待遇或其他生活补助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原所在企业提供个人档案。1.市属企业职工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撤销的,由市经委负责初审,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复审,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确定;2.区属企业的职工,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初审,报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确定;3.县属企业的职工,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发放基本生活费前应在享受对象居住地所在社区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2007年6月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条件职工的资格,按上述(一)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并于6月10日前完成。今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条件职工的资格审查工作,于每月1日-20日按上述(一)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费。
  (三)符合条件的职工基本生活费,仍由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现行方式负责发放。在2007年年底前做到按月通过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
  (四)符合条件的职工现户籍地与原单位不在同一地的,由原单位所在地政府负责,并按上述  (一)的规定程序负责审查确认并发放基本生活费。现户籍地社区负责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户籍证明以及是否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费情况。
  四、监督管理
  (一)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
  (二)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应为每个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建档立卷,纳入社区管理;同时要建立健全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础信息数据资料库,单独管理。
  (三)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次年1月15日前,要将上年度本地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含职工名单、年龄、原工作单位、发放银行、银行卡号、发放金额、职工本人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
  五、资金来源及补助方式
  (一)发放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县级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1:1比例配套解决;市属企业由市财政解决;区属企业由市财政与区财政按1:1配套解决。
  (二)各区发放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先行筹集发放,年终市、区财政据实进行结算;各县发放所需资金,按皖政办〔2007〕10号文办理。

蚌埠市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和谐安徽的高度,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全市农业人口占总人口50%以上的县(区),2008年,力争覆盖全市所有的县(区),基本覆盖农村居民,同步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市参合率、受益面和受益程度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初步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三、建立原则
  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最大程度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面与受益水平。
  (三)建立发展与完善提高相结合。在怀远县2006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基础上,2007年加快发展,五河县、固镇县和淮上区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禹会区、蚌山区、龙子湖区、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要做好2008年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力争2008年实现我市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怀远县作为全市首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县,要继续完善基础条件,加强能力建设,总结创新经验,落实政策措施,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抗风险能力。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
  对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范围、且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50%及以上的县(区),所需资金按照现行中央、地方、个人20元、20元和10元的分担办法筹集。其中,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由省、县财政按15:5比例负担,市辖淮上区由市、区财政按15:5比例负担负担。对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范围、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未达到50%的禹会区、蚌山区、龙子湖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负担。以后,随着国家要求及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调整,地方财政补助标准和农民的筹资标准作相应调整。
  (一)参合农民每年个人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县(区)可适当提高农民个人缴费标准。
  (二)中央财政每年对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和淮上区参合农民的补助为人均20元。
  (三)省级财政每年对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参合农民的补助为人均15元。
  (四)市级财政每年对禹会区、蚌山区、龙子湖区、淮上区参合农民的补助为人均15元。
  (五) 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淮上区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的补助不低于人均5元。
  (六)禹会区、蚌山区、龙子湖区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的补助不低于人均25元。
  (七)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的补助不低于人均40元。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建设与能力建设
  (一)管理组织和经办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或经办机构,其编制及所需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市成立专门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全市合作医疗协调与指导。各县(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审核与报销补偿。
  (二)提高经办机构的管理能力。加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政策及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政策水平及服务能力。
  建立覆盖全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在线审核结算、实时监控和信息汇总,提高管理效率。
  (三)努力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健全并完善县乡村三级卫生网络,加强基础设施及设备的建设,加快人才培养。研究制订定定点医疗机构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确定服务价格,坚决制止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要研究制订诊疗规范和必要的制度,明确转诊的标准和程序,实行严格的双向转诊制度,乡镇卫生院要及时将疑难重症向上级医院转诊,上级医院对常见病、多发病及康复期治疗病人及时转往乡镇卫生院,切实规范转诊行为。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
  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形式多样、简便易行的农民个人筹资方式。或采取委托信用社、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财政所代收的办法,或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委托村民委员会代收的办法,或采取农民定时、定点、定额主动交纳的办法,也可通过其他农民接受的合法形式筹集农民个人参合资金,同时做好参合农民登记与换发证工作。
  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按时拨付到位。参合农民在每个参合年度的个人实际缴费不得少于10元,有条件的县(区)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情况,适时适度提高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和县级财政补助标准,可结合实际制定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捐资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与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定期上报基金使用报表与随机核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加防范并严肃查处虚报、挪用、截留、套取、抽走、贪污合作医疗资金以及造假凭证、做假账等行为。
  规范基金专户管理和基金封闭运行管理,完善基金收缴、管理、使用制度。坚持按计划和支出进度拨款,禁止一切办公费用等非医药补偿费用纳入基金支出范围,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建立合作医疗基金监管制度,实行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落实县、乡、村分级公示制度,把合作医疗补偿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建立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各级审计部门把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专项审计的范围,县级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部门对审计结果负直接责任,市级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部门负监管责任。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设计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合理设置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按照年人均50元的筹资标准,原则上,乡镇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100-200元,县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300-400元,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600元,每位参合农民年度累计补偿金额的封顶线为1.5万元,平均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30%。各县(区)年度基金结余应控制在当年度筹集基金总额的15%左右(含10%的风险金),年度基金结余超过当年度筹集基金总额20%以上的县(区),须及时调整实施方案,或实行二次补偿。实行二次补偿后,基金结余仍超过当年总筹资15%的部分,将在补助下一年度新农合资金时予以扣除,用于补充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
  九、参合农民就医管理
  参合农民自主选择县内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民由县内转往县级以上医院就医,须履行简单方便的转诊手续;参合农民因打工、探亲等原因外出或急诊急救等,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乡镇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备案。
  十、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报销
  参合农民在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并垫付补偿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与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期审核结算。参合农民在县外就医,根据本人意愿,可以选择到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报销补偿,也可以选择在当地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报销补偿。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后将补偿金拨付至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转,由其发放给参合农民,或直接通过涉农资金账户发放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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