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蚌政办〔2007〕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7〕19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息报告工作
信息是贯穿应急管理全过程的核心要素,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有利于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失,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在实际工作中,信息报告不及时、内容不完整,报告渠道单一、职责不清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漏报、瞒报信息的现象。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的措施,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为积极、有效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创造有利条件。
二、明确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市政府各部门承担应急管理职能的办事机构是信息报告的具体承办单位。
三、规范信息报告要求
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制度。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级别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必须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普通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原则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