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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商务局关于禁止公、母种猪肉及晚阉猪肉上市销售的通告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关于禁止公、母种猪肉及晚阉猪肉上市销售的通告


  根据《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国家强制性标准《鲜、冻片猪肉(GB9959.1---2001)》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屠宰企业在收购、生产、加工生猪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屠宰后的公、母种猪肉及晚阉猪肉,屠宰企业不得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三、屠宰加工后的公、母种猪肉及晚阉猪肉,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不得用于加工带皮鲜、冻猪肉。
  四、违反本通告精神,将按照《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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