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商务局关于禁止公、母种猪肉及晚阉猪肉上市销售的通告
根据《
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国家强制性标准《鲜、冻片猪肉(GB9959.1---2001)》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屠宰企业在收购、生产、加工生猪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屠宰后的公、母种猪肉及晚阉猪肉,屠宰企业不得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三、屠宰加工后的公、母种猪肉及晚阉猪肉,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不得用于加工带皮鲜、冻猪肉。
四、违反本通告精神,将按照《
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