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11月至12月。
牵头单位:法规与监察处。
责任单位:厅办公室、劳动工资处。
(三)大力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全省按照分级分片的原则开展《劳动合同法》的教育培训工作,重点面向用人单位,要求辖区内用人单位必须参加教育培训。省厅将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举办
劳动合同法高级论坛,邀请劳动保障部相关领导和市州劳动保障局局长参加。
时间:8月下旬。
牵头单位:法规与监察处。
责任单位:劳动工资处、劳动争议仲裁处、监察总队。
2、组织对全省县(区)以上劳动保障局长进行培训。
时间:8月下旬。
牵头单位:人事教育处。
责任单位:劳动工资处、法规与监察处、劳动争议仲裁处、监察总队。
3、组织对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法制、仲裁、监察等部门负责人进行培训。
时间:9月上旬。
牵头单位:人事教育处。
责任单位:劳动工资处、法规与监察处、劳动争议仲裁处、监察总队。
4、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省直企业负责人、工会干部、人力资源管理或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时间:9月中旬。
牵头单位:劳动工资处。
责任单位:法规与监察处、劳动争议仲裁处、监察总队。
5、组织全省劳务派遣企业负责人及人力资源管理或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时间:9月下旬。
牵头单位:职介中心。
责任单位:法规与监察处、劳动争议仲裁处、劳动工资处。
(四)加强督促指导和服务工作
1、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推动和检查工作。
时间:8月-12月。
责任单位:各组长单位。
2、及时掌握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研究制订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时间:2008年1月1日以后
责任单位:劳动工资处、法制与监察处。
3、建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宣传的长效机制,培养《
劳动合同法》社会宣传员,深入企业持续长久的开展法规政策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