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缴的养老保险费纳入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三)经办机构应定期稽核参保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收入和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使用等情况,核实参保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被稽核单位应提供与此有关的职工名册、工资以及财务等相关资料,如实反映保险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瞒报。
经办机构要严格稽核程序,确保稽核工作的效果。为了工作需要,可以记录、录音、照相和复制参保单位的有关资料。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等法律、法规,对参保单位和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依法查处:
1、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未按规定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予以处罚。
2、参保单位在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缴费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3、参保单位、个人及其亲属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参保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或者截留、挤占、挪用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归还,并及时补发给离退休人员;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挪用或者侵占养老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挪用资金,追缴非法所得;按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及监督
(一)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具体经办市本级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并指导县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